Copyright 2017-2024 微學堂 版權所有 京ICP備18049689號-30
烏蘇啤酒公司因為發現自己的品牌被模仿而將“鳥蘇”啤酒等公司告上了法院。南京中級法院在一審中全額支持了烏蘇啤酒公司的賠償請求,即208萬元。被告不服提起上訴,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[#1](
https://finance.sina.com.cn/jjxw/2024-03-07/doc-inammvuw5058509.shtml)。

根據法院的調查,烏蘇啤酒公司自1986年開始生產“烏蘇”牌啤酒,并在2006年獲得了注冊商標。經過長期的推廣和使用,烏蘇啤酒的品牌在國內啤酒行業有著較高的影響力。然而,從2016年開始,鳥蘇啤酒公司將“鳥蘇”作為企業字號,并使用天津某公司申請注冊的“鳥蘇NIAOSU”商標,委托相關公司生產、銷售與烏蘇啤酒高度相似的產品 [#1](
https://finance.sina.com.cn/jjxw/2024-03-07/doc-inammvuw5058509.shtml)。
法院認為,鳥蘇啤酒使用的標識與烏蘇啤酒的注冊商標非常接近,容易讓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,因此構成了商標侵權。此外,鳥蘇啤酒的包裝與烏蘇啤酒相比,雖然存在細節差異,但都以紅色為主要包裝底色,商標使用方式、商品名稱、商品形狀、標識位置、凈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,整體高度相似。因此,鳥蘇啤酒公司等被告的行為也被判定為不正當競爭